1、征收范围确定以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规实施的,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1)建立新的公房租赁关系、分列公房租赁户名
(2)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3)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4)迁人户口或者分户: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事项时,应当要求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2、征收范围确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要求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市场监管、公安等行政部门,以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