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减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减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公司减资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以上是对于公司减资股东责任是否有变化 的解释和说明,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