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格条件不同。人民陪审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之外,其他权力与义务是跟法官一样的,是一个案件的合议庭成员。而审判员需要取得法官资质证书,可以担任审判长。
2、报酬制度不同。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实行有偿制度。而审判员属于国家国家公务员,审理案件属于本职工作,领取国家工资。
3、案件处理地位不同。人民陪审员也不参加案件的执行工作,陪审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和法官一样居于同等地位,陪审团在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结论行判决后要发表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意见,其意见对案件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起决定性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条 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