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把握好三方面工作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必须做好:
(一)清查财产及债权债务
纵观破产企业的状况,不同企业破产的原因可能不尽相同,但管理不善可能是其通病。因此,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对财产、债权债务等的全面清查十分重要,这也是关系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破产企业的财产清查由破产企业进行,企业应当接受清算组的指导。清查的内容包括各种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核实,也包括财产损失,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同时,还应该对企业的会计文书、档案等进行查证、核对。
(二)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编制相应的会计报告
破产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以后,应在进行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办理有关的会计业务。企业宣告破产以后。正常的生产经营已经结束,应按照办理年度会计决算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业务处理。主要包括:
(1)对积压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清理,在取得审批授权以后,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已经发生但尚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如应提的折旧,应付利息,应付税金,应付房租等应当提足,在账面上进行全面反映,在报表上真实披露;
(3)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
(4)结转各项损益科目和利润分配等,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5)编制破产日的科目汇总表,资产负债表和自年初至破产日的利润表。由于这一时点还没有进入破产清算,会计主体没有变化,因此,会计报表的格式,编制方法等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整理会计档案,编造移交清册
清算组进入并接管企业以后,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文书等的移交。这些档案包括:企业的各种档案,文件,合同,规章制度,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等。这些档案、文书在移交以前,破产企业应当全部整理好,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编造移交清单,准备移交。在此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