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一般抚养费是由不具备抚养权的另一方进行支付,平均每月支付月总收入的百分二十到三十。抚养费有不同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定期支付给对方。但不可以不向具备抚养权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果有该情形的,抚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