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存续的期限相同;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技术秘密保护期限内,劳动合同终止的,当事人仍负有保护技术秘密的义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密期限为技术秘密的存续期。在保密期限内,员工和业务相关人有保密义务,但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成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度等因素,自行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宁波市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成熟程度、潜在价值和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保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可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成熟程序、潜在价值和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确定的,保密期限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