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包括:
(1)必须出现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或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形;
(2)收养双方协议一致,或起诉后,经法院依法裁判解除收养关系;
(3)其他条件。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