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
技术合同税收优惠政策
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五十一条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