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固然是当事人取得相应土地权属的依据。但土地权属证书的作用也仅是证据的一种,具有权利归属的推定效力,允许当事人以相反证据推翻。在出现其他证据足以否定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应以查证属实的事实对讼争土地权属予以重新确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是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严重失误导致的重复发证、证书互相矛盾等情况。若简单以权属证书来判定讼争土地权属状况,必然无法彻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徒增当事人的讼累,浪费宝贵的诉讼资源,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