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1、这三个机构接受的机构是不同的。法院接受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接受。原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普遍接受,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行政机关接受。
2、争议解决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属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处理行政争议的,适用行政复议法。
3、适用于这两者的程序是不同的。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审查程序简单,快速,廉价,但公平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需要更多费用,但公平性和可靠性很高。行政复议实行终结制度;行政诉讼实施二审最终审查制度。
4、两者的审查力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原则上只能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两者的接受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接受范围作了详细规定。从列举来看,行政复议法的范围比行政诉讼法更广泛。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监管文件。提交行政复议机构审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监督,每种都有自己的力量,不能相互替代。因此,现代国家通常同时创建两个系统。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行政复议可视为行政诉讼的前期阶段;或当事人可以选择补救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补救救济途径后,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