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理厂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法变更合同。变更后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法或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乙方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一般在半年以内);
2、已婚员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3、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甲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
4、甲方以欺诈手段,使乙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员工自愿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破产;
2、甲方依法解散;
3、乙方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