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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如果有家公司倒闭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破产担保债权的问题是怎么处理的呢?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0-07 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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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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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破产债权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正是基于担保法赋予了保证人的责任追偿权和预先行使追偿权,才产生了破产案件中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引起的破产债权问题。
    首先,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问题。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基于追偿权的附属性,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得重复申报。债权人消极不作为以致影响保证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通知保证人加入破产程序,则可能使保证人延误债权申报并影响追偿权的行使。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就可能由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再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当然,保证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是否参加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由其自己决定,一般与债权人无涉。
    实践中还有保证担保人的破产债权申报是否需要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问题。一般认为,与一般保证责任不同,在破产程序中,当债务人破产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一般保证人不受先诉抗辩权的限制,也可以像连带责任保证人一样申报债权。主要理由在于,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先决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直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随之成就,亦即一般保证人随时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基于将来行使追偿权的需要便可以申报破产债权。由此说明,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在清偿顺序上没有实质的区别,但在实际清偿数额上有所不同,即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的实际清偿数额应该以主债务人的实际清偿数额之后的余额为限,而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的实际清偿数额不以主债务人的实际清偿数额为前提。
    其次,债权人同时参加破产程序与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问题。实践中除了存在保证人已经或者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引起的破产债权申报问题之外,还有债权人同时参加破产程序与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对此情况的处理实务中存在不同做法。一种是,不论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均判决支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但同时判决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再履行给付内容。另外一种做法则是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已申报破产债权后又起诉连带保证人的,直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得到实际清偿后,再把破产中申报的债权人变更为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已申报破产债权后又起诉一般保证人的,虽然此时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也应中止审理,等破产清偿完毕后再判决确定保证人的责任范围。笔者认为后一种处理方式更为合理。
    再次,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的继续清偿问题。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依法可以继续向保证人要求清偿,但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同样,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另外,还应该规定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必须是在主债务实际到期之后;如果尚未到期,虽然破产债权可以视为到期,但是不应认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提前到来,而使保证人提前承担清偿责任,否则对其不公,这也是保证人所应享有的期限利益使然。
    最后,关于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中的担保债权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及和解协议的影响。就条文本意来看,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不受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与和解)影响,但是,由于破产重整及和解过程中往往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让渡或者减免的做法,因此难免会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如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按此规定,如果在破产重整或者和解中,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务人的财产不能被执行,一般保证人可以要求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又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破产重整或者和解中,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就有使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的风险。这表明,相关问题的处理还需要在破产法和担保法之间进行协调。
    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的破产债权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即为物的担保人的追偿权。
    虽然这种物的担保人的追偿权和预先行使追偿权并未在企业破产法中做出明示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完全可以比照上述保证担保人通过申报破产债权来行使追偿权和预先行使追偿权。具体而言,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物的担保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债权人又未申报债权的,物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至于这种物的担保人的破产债权的具体处理方式,也可以比照上述保证担保人的破产债权来处理,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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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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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破产清偿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债务清偿的概括性均衡清偿,但是这种均衡清偿并不能排除在企业破产之前已经设立的基于一般民商法规定的个别债权享有的优先权,否则就会造成破产法与民商基本法的冲突,同时也会妨害正常的交易秩序。民商法规定涉及的优先权的范围相当广泛,如租赁优先购买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航空器优先权等,另外还有担保优先清偿权。在破产司法实践中上述优先权原则上都可能涉及,甚至还包括类似于优先权功能的财产取回权和债务抵销权。实践中涉担保债权的处理历来是破产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之一。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既可能是人的保证担保,也可能是物的担保。其中保证担保只能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而物的担保则既可以是债务人提供,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就一般诉讼程序而言,涉担保债权中除了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只需在债权债务人双方之间解决外,其他担保债权的解决均会涉及债权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均有向债务人的追偿权。与此同理,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涉担保债权的处理既包括对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处理,也包括对债权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和物的担保的处理。由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这种处理与一般诉讼程序中的涉担保债权的处理方式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需要注意的是,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财产既有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的,也有为第三方债务设定担保物权的,这时第三方债务的债权人不管其债权是否到期也可能会向债务人申报行使担保物权,这就涉及主债权未到期的是否能预先行使担保物权的问题。当然,债务人在通过破产程序向第三方债务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还可以向第三方追偿,不过实践中这种可能性一般不大。同理,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也可能因此前为第三方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第三方债务的债权人提前申报行使保证担保债权,因此也会碰到上述问题。
    另外,在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过程中也会产生新的担保问题,如,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而且,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又分别规定,在重整或者和解失败时,为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但由于因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过程中引起的新的担保问题并不涉及破产过程中担保债权的处理,因此,它们不属于本文分析的各种不同担保方式引起的破产债权的处理问题。
    以上是关于一般破产担保债权的内容,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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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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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企业破产,债权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清偿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
    全文
    4 2020-12-09 00: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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