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法》第10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是分公司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分公司想要对外担保,首先要取得公司的授权。如果分公司对外担保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但后来又取得了公司的授权,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公司对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行为的追认,其效力与事先取得公司的授权相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先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就授权分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形成决议,然后由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出具授权书。如果分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超过公司的授权范围,那么根据担保法第29条规定,该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