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诉权是检察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进行刑事追诉的程序性权力,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与审判权相对应。公诉自由裁量权是公诉权司法属性的表现,对其涵义的认识可以从时间、空间、主体和效力四个维度进行。 尽管人们对公诉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提出了种种质疑,但该制度对于刑事司法制度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公诉自由裁量权是公诉权司法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诉审查标准存在的结果,是起诉便宜主义的内容,也是刑事起诉政策的要求。 公诉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虽然目前整个权力制度尚未体系化,但个别子系统已通过实践走向完善。本文主要介绍公诉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样态。
首先,不起诉制度应当分为无罪认定的不起诉、证据存疑的不起诉和公益需求的不起诉,这是基于刑事公诉双重审查标准而形成的,即刑事公诉的证明标准和刑事公诉的公益标准。三种不起诉均具有终结起诉程序的法律意义。
其次,暂缓起诉制度作为公诉权自由裁量的一项制度对于刑事司法的良性循环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其根据嫌犯在设定的期限内的表现再行决定是否起诉。该制度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与回归社会,在我国具有可行性。 再次,辩诉交易制度属于公诉处分权范畴,也是公诉自由裁量权的样态之一,该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辩诉交易的启动、协议内容的确定、辩诉交易的落实。虽然目前在我国尚未具备建立的基础条件,但该制度的积极因素是值得借鉴的。
最后,本文还简要介绍了其他公诉自由裁量权的样态,主要有补充侦查、选择起诉、变更起诉、撤回起诉等制度。 总之,公诉自由裁量权制度对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