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条中的债权人不能私自改动内容,如果当事人要对借条的内容进行改动则应当与对方协商,一方私自修改的行为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