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的合同的计税数额就是贷款数额,应纳税额就是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五,而不用缴纳这个印花税的贷款合同有大概的十种,为:向非金融的机构的贷款,和企业贷款,和个人借款,和金融机构的签的一些借款的展期合同,还有和金融机构签的一些委托的贷款合同,还有就是限额内的一些循环借款,还有和金融机构的一些贴现协议,还有信用证的押汇,一些保理合同,最后是一些小微企业的优惠等等。
2、不用缴纳印花税的贷款合同有:
(1)、和非金融的机构的贷款合同
企业和非金融机构一起签订的贷款合同,按照我们的国税发[1991]155号的第5条还有《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3条的第2款的说法,这些机构是完全不用拿到这个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因为它不是金融机构,所以这类借款的合同是完全不需要贴花的。
(2)、和企业还有个人之间的贷款合同
企业和企业或者和个人间的贷款,也包括了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在内的合同,也是不用交印花税的。
(3)、和金融机构签的各种借款展期的合同
经协商只是延长了这个借款合同还有还款期限的签订的借款展期的合同而已,按照我们的国税法的[1991]155号的第7条,所以是暂时不贴花的。
(4)、和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各种委托贷款的合同
委托的单位和银行所签的各种委托贷款的合同,按照我们的国税发[1991]155号的第6条还有第14条就是说在这个业务的代理中,他们代理的单位和所委托的单位之间所签的各种委托他们去代理的合同,如果有明确代理的事项,还有责任和权限,那么也是不用交印花的。
(5)、和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各种授信合同
企业和银行所签的这个授信额度的协议,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10条的第4款,银行对借款人是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融资的规划,还有借款的合同有区别的,也是不用贴花的。
(6)、限额内的循环借款
企业和银行所签的各种流动资金的周转性的贷款合同,按照我们的国税地字[1988]30号2条,借贷的两方所签的流动资金的周转性的借款合同,是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最高的借款限额的十万分之五去贴花,限额内发生的就不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