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双方战略性合作中的一切信息、价格、合作模式不得向第三者泄漏。
2、乙方将《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单》、财务帐号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存档,如发生变更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3、每次接待旅游团队或散客,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的《接待计划书》或盖章后的传真确认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企业法人资格及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终止,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经双方协商提出改正后,既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方拒不改正错误时,守约方可以提出终止本协议,并向违约方提出违约所造成经济损失赔偿,违约方拒不赔偿时,守约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索赔损失部分及应承担的违约金。
5、双方合作过程中需要通知对方事项时,原则上以传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