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大股东担任,主要因为公司的盈亏关系着大股东的切身利益。如果由他人代为出资,自己作为隐名股东,并无不可,但是以隐名股东的身份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承担太多的风险。
在刑法中,有很多罪名是双罚制,即对于企业本身予以罚金,同时对于企业的负责人予以刑事处罚。如果公司的某些行为确实触犯了刑法,那么公安机关认定公司负责人的最直接方式就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如果没有确凿的相反证据的话,该登记完全可以作为责任人的认定依据。就算是事先已经签订了非常明确的隐名股东协议,毕竟被警察不断讯问也不是那么令人舒服的事情。
即使并未涉及刑事犯罪,如果公司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公司出现债务纠纷,债权人会想办法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拉进来作为共同被告,甚至更为严重的是公司可能会倒打一耙,即本来是公司的行为被推到法定代表人冒用公司名义进行的行为,将公司债务归结到法代个人债务上,并且同时公司也可能会以法代滥用自己职务行为令公司利益受损,从而提出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诉讼,届时这个显名股东&假法定代表人就要承担无厘头的责任。
加入一个企业本应该是从中获得盈利或者某些好处,而如果对于公司并未进行深入了解,尤其是对于隐名股东和其他股东未有深入了解之前,贸然答应成为显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会带来很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