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
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
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