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子女已随父或母在外省市落户,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在我市落户。二、外省市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我市户籍人员再婚满3年,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继父(母)将户口迁入我市落户。三、对外省市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我市户籍人员再婚时其有合法抚养权的子女不满18周岁,待再婚满3年已满18周岁的,如该子女未婚未育,可以在年满22周岁前申请投靠继父(母)将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年满22周岁后,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投靠继父(母)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