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因为过错给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公民、法人因为过错损坏了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3、在双方当事人就泡水给楼下造成损失的事实都没有异议的情形下,应当确定合理的、客观的损失清单,在损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将因楼上泡水的给楼下造成的损失进行列表,并搜集现场损害照片、视频、物业或其他邻居的证实损失清单与楼上泡水之间的关联性、客观性及合理性等的证据。
3、在确认了楼上给楼下造成损失的范围之后,就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来决定承担责任的比例。
如果楼下为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负有过错或损害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害的情形下,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楼上作为侵害人要求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4、赔偿原则应以恢复原状为第一原则,在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应当综合考虑物品的购买价值以及其新旧程度,合理的确认其实际价值予以折价赔偿。
5、如果第三人与楼上对于楼下的损害都负有过错,应当由第三人及楼上作为侵害人共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