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工程量属于原合同内,且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有约定的,按约定价款对工程量进行结算。rn
2,增加工程量属于合同签订后,因设计变更或者发包方新增工程,双方可以协商重新报价,协商不一致,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结算价款。rnrn
3,《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rn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rn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rn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rn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