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处分自己民事程序权利引起执行案件程序终止的法律行为,其有权再次对未实现的权利申请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由此来看,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只是引起了时效的中断,其再次申请执行仍需在2年的诉讼期间内,而并非所谓的不再计算诉讼时效。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与自由,但是撤回申请也必须经由法院的严格审查,具体来说,法院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撤回必须由申请人提出;
2、撤回申请必须是申请人自愿;
3、撤回申请必须合法。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回申请必须在案件执行完毕前提出
5、撤回申请必须由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撤回的裁定。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执行程序中的撤回申请,但从申请人民事处分权角度来看,申请执行的权利属于当事人的私权,在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申请人如何处置自己的权利,法院不应作出过多的干涉。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也应严格区分“撤回”与“撤销”,撤回的不能撤销,撤销的更不可撤回,各行其道,才能合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