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书交给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
3、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4、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5、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