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