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从未规定原告起诉的法人“下落不明”就应裁定驳回或不予受理。
2、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的作法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人可以公告送达吗,其债务人蓄谋逃债而销声匿迹,至债权人无法寻找,对债权人的起诉法院就裁定驳回或不予受理,则债权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将导致受害人失去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他们无疑是雪上加霜。
3、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的作法有利于债务人逃债。投资人一旦企业债台高筑,就可转移财产后逃之夭夭,只要保住工商登记,躲过诉讼时效,即可“重出江湖”,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
4、 经过公告送达后作出裁判,能否执行系另一问题,即使不能执行,原告也并非就失去了诉讼目的。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享有审判权和执行权。审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争议作出的最终裁决。执行则系审判的继续,将裁判内容予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