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能力而未履行的,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4.因此,当事人没有履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能力,而未能履行法没有判决、裁定的,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没有钱不代表没有履行能力,只有没有钱,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才属于没有履行能力。作为借款人,应当尽可能筹集资金,包括处置财产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