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凡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
2、法律依据:上海市《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规定如下:
第八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凡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