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意见:在校生不可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要求,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 这种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
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