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应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反映,取得办事处帮助。
2、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民基发2003429号):
第二条第二项“社区居民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
1、居民居住证明。
2、居民是否健在和在家正常死亡证明。
3、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手续的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独生子女、养犬、政审等。若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且在街道办事处权限范围内的,社区居委会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批准后使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