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当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要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债务,从这种意义上说保证人也叫作第二债务人,同为债务人,保证人理应享有主债务人所有针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2、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2、抗辩权具有一下几个特点:
第一,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不管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都可以行使;
第二,保证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受债务人的影响,就是说不管债务人是否放弃了行使其抗辩权,保证人都可以行使此权利;
第三,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抗辩权,而不是以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来行使这一权利的。
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但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可以提前通知对方,因担心丧失履行付款能力而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