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费用包括
1、土地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苇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征用垦荒五年以内的耕地和轮歇地、空闲地、撂荒地、湖泊,每亩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给予补偿。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按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二、征地赔偿方式新变化
1、征地方式上国家重点项目实行统征包干;征地制度上完善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组成的统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打破国土资源部门单独征地的惯例,将廉政监督“关口”前移;
2、在征地前,项目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征地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录像,坚决制止征地范围内的抢建、抢栽、抢种现象;补偿费用支付方式上实行“一卡通”到农民手中,避免挪用和截留。
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
1、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征地拆迁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转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为被征收人开设专用账户,采用“一卡通”形式,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兑现到位。
2、做好档案资料整理工作。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原始丈量登记表、征地拆迁协议书、补偿款发放签领表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强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占用了农村的土地、拆迁了农村的房屋等等,按照规定当然需要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但是补偿需要有一定的政策标准制约,才能保障拆迁补偿工作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