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建好的违建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3、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的处理是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