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能抵押贷款,以北京为例:
一,政策上不允许
根据北京市《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发〔〕237 号)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能作抵押贷款。如果未满五年进行交易的话政府有优先回购权,所以银行没办法给此种经济适用房办理贷款手续。
解释:从政策规定上看,无疑在流通环节上“围堵”了五年内经济适用房的退路。借款人所拥有的这种房产只能居住而不能出售,更不可能抵押给银行向其申请贷款。
二,银行无法受理
一方面,由于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是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的优惠商品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多是低收入人群,经济状况不是很稳定,一旦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因资金不稳定出现较大的波动的话,银行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由于国家对经济适用房享有优先收购权,银行在处理这类受限制的房产时会有很大的困难,因此一般银行不会支持用经济适用房做抵押物贷款,这也是为减少银行风险而采取的措施。
三,另外一方面,对于银行来说向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发放贷款与国家的有关政策向左,属违规操作。同时,也违背了国家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更重要的是银行在房屋产权,贷款回流及风险控制等环节上无法掌握,风险系数较高。诸多因素使银行不敢以身试“政策”,对五年以内甚至是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贷款也都敬而远之。
四,无法上市交易
从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来看,由于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加之政策上的严谨,经济适用房很难以“交易类”或“非交易类”的贷款形式出现在房贷市场,所以更不用说以抵押物的形式出现向银行申请贷款。
经济适用房转成商品房以后,就可以做抵押贷款了。
通行的做法是:房子满五年后,在当地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将房子过户给家庭成员之一,变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为商品房的性质,就可以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