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应采而未采的,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竞价、电子商城或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且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3、采购人调整实施计划应及时重新备案,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先履行预算调整报批手续。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前书面报省财政厅审批、核准。省财政厅实行限时办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