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刑事责任的追究:
1、犯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依法应追究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2、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则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上述刑事责任。
二、《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