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只是影响量刑的一个因素,而量刑要在全面考虑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做出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