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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比较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2-10-15 四川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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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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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涉及金融宠大,一般很少有人能在短期内凑足大笔资金,所以很多房屋的买卖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当然也有人喜欢一次性付足购房款,从而彻底解决问题。那么一次性付款与分期付款各有什么优劣呢?下面我们不妨比较一下:
    1、从支付的金融来说,一次性付款人金融要少于分期付款的总金融。这是因为,分期付款未缴纳部分,实际上等于出售方给予购买者在将来的缴付金额中不仅包括未付足的款项,同时包括该笔资金的应付利息。所以,分期付款最后的总支出一般要大于一次性付款的金额。
    2、从投资人掌握资金的灵活性来说,这里的比较有一个前提,即分期付款者同样持有一次性付款的资金,只是他不愿意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而已。如果是没有足够金融一次性买入房屋,则他只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此前提下,可以认为,分期付款者对资金的运用较具灵活性。因为分期付款者除前期支付的金融外,还能保留大笔现金,如果此时恰有好的投资机会,他所获取的收益有可能大大弥将将付出利息的损失。而一次性付款因为款已付出,故而当有好的投资机会时,便有可能失去良机,错过极佳的赚钱可能。虽然一次性付款之后,购房者仍然可以将房屋抵押出去,换取可支配资金,但此时所付息不说,由于银行投资机会转瞬即逝,所以不如分期付款者来得快捷、灵活。
    3、从风险的角度说,分期付款的风险较一次性付款为大。因为分期付款总金额较一次性付款金额为高,故而投资成本大,同时还需要提防利率的波动。如果利率在付款期上调,则分期付款者将房屋抵押出去时,不如一次性付款者来得痛快。由于要定期还款,这就使得分期付款者必须保留一定的款项,用来支付还款金额,这时其资金灵活运用的性质就多少有所限制。而一次性付款者由于款已付清,所以可以比较轻松地将房屋抵押出去。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一次性付款与分期付款各有优劣,所以最关键的,还在于投资人如何真正地把握二种方式的特点,灵活地运用于自己的投资当中。
    如今购房不一定是全款支付房价了,在够首付款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至于房屋付款方式,我国主要规定了三种,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以及按揭付款三种。在按揭付款中,其实房款是全部支付给了开发商的,此时只需要按照约定每个月偿还银行的欠款。
    全文
    6 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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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一次性付款怎么付?
买房一次性付款的交付流程:1、交付定金并签订《楼宇认购书》办理地点:销售接待中心。2 房款交付及收据换领房款交付:按《楼宇认购书》约定时间交付,详情参阅《缴款指南》。收据换领:经我司确认到帐后,凭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到销售接待中心换领收据。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缴费,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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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没签合同试用期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公司因自身原因决定与员工解除聘用关系,则应对该员工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所谓的“试用期”必然要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才能正式生效。
然而遗憾的是,鉴于您与所在单位并未签署劳动合同,因此无法对试用期进行具体设定。
在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未能达到企业所要求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有权以适当方式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需负责举证证明劳动者并不符合录用条件。
倘若未能证明这一事实,或将被视为已达到企业的录用标准,那么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劳动者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只要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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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一次性付款流程
1、交付定金并签订 楼宇认购书 办理地点:销售接待中心。2、房款交付及收据换领。3、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4、领取 商品房买卖合同5、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6、办理房产证和领取房产证。注意1、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如果贷款办理不成功,就要无条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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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初次醉驾无事故会怎么判2024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有醉酒驾车之行为者,应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约束至清醒状态,同时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资格,并在未来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而对于醉酒驾驶运营机动车辆的情况,则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强制约束至酒醒,吊销该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资格,并规定其在未来十年之内不得再次申领该类车型的驾驶证。
此外,即使重新获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也禁止其再驾驶运营机动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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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待征收区域内存在违章建筑与超出规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则被迁拆者无权主张再次征收补偿;
而若仅为未超出法定时限的临时建筑,便可依法要求给予合理的二次拆迁补偿款。
在房屋拆迁方面,被拆迁者有权利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是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若选择以货币赔偿的形式,具体金额将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地理位置、实际用途以及建筑面积等多重因素,并参照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予以确定。
反之,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需由拆迁方与被拆迁者共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精确计算出被拆迁房屋的各项补偿金总额及欲进行置换的房屋价值,最后再对两项目标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支付。
一般来说,二次拆迁补偿标准与首次拆迁补偿标准大致相当。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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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买房注意事项
一次性付款买房,其实指的就是一次性付清所有的费用,包括房产价格、物业管理费以及一系列手续费等。通常情况下,一次性付款买房是可以得到房价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八的优惠的,而且还可以减少一定的利息支出,也是比较省时省事的。除了以上的优势以外,一次性付款买房有可能会增加购房的风险,如果说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定期限交房,或是发生了工程烂尾的情况,购房者可能会损失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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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解析:
1、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力以立法形式设立行政许可。
2、根据国家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亦可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途径设定行政许可。
在必要情况下,亦可以选择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来设定行政许可。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手段设定行政许可。
4、省级人民政府则可运用其制订部门规章的权限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5、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及中介机构均无权自行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
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
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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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吗?
拆迁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吗,这是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内容来判断的。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款项,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协商的,比如说协商一次性支付,或者是协商分期支付,在安置补偿协议当中予以明确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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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传统毒品包括哪些种类如何界定其法律属性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毒品滥用的历史演变过程来划分,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传统毒品、新型毒品以及新精神活性物质这几种类型。
其中,传统毒品通常涵盖了诸如鸦片、海洛因等在人类社会滥用较为悠久的阿片类药物。
新型毒品则主要包括冰毒、摇头丸等由人工化学方法合成的致幻剂及兴奋剂类毒品。
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又被称为第三代毒品或实验室毒品,这类物质是不法分子为了规避法律制裁,通过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调整后所产生的类似物,其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仿甚至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以及麻醉效果。
毒品,即国家明文规定管制的、能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并导致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要判定某一物质是否属于毒品范畴,只需查看相关的管制目录即可。
若该物质在管制目录中有所体现,那么便可认定其为毒品;
反之,若不在管制目录之内,则可断定其并非毒品。
此外,依据医疗、教育、科研等领域的实际需求,依法准许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换言之,若管制目录中的物质被合法地应用于医疗、教育和科研领域,那么这些物质便不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属性。
例如,医院为患者实施麻醉时所使用的吗啡,由于其处于严格的监管之下,因此并不视为毒品;
但若吗啡脱离监管,被非法贩卖给毒贩,进而流入毒品流通市场,此时的吗啡便转变为毒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按(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非法运营第一次处罚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未经授权便私自展开道路运输站(场)运营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为,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强制其停止经营活动;
倘若涉及违法所得,便需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对该部分违法所得进行处罚,罚款额度在违法所得的两倍至十倍之间;
若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未达到一万元的标准,则需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金;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须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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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首付几成比较好
一般而言,二手房的首付比例是30%,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购买二手房时所交纳的首付款是高于这个比例的,有的人就有可能产生疑问了,为啥还有不一样的呢?其实,首付比例是要根据二手房的实际情况而言的,每个银行有自己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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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如若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事项,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同时也可以自行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对于已经补充侦查过的案件,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相关的补查工作,补查次数以2次为上限。
经过补充侦查之后,如果案件被再次移送到人民检察院,那么人民检察院将从新的起点开始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然而,如果人民检察院在经过补充侦查后,仍旧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话,他们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只能有两次,每次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
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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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具有惩戒性有法律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采取强制措施乃司法机关为确保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依照法律法规之定,约束或剥夺刑事案件相关罪犯、被告人身自由的法定手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等方式。
强制措施具有如下显著特征:
第一,有权适用强制措施者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组织社团或个人均无权按照强制措施加以实施,否则将被视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益,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与案外人均不得采用此类措施。
第三,强制措施的实质内容在于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非针对财产的强制处分。
第四,强制措施的性质属于预防性措施,而非惩罚性措施。
换言之,强制措施的实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与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持续犯罪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
因此,强制措施与刑罚及行政处罚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第五,强制措施作为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及程序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运用,避免因滥用强制措施导致侵犯人权的不良后果。
第六,强制措施属于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流程的推进,强制措施应当依据案件的发展状况进行相应的变更或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帮信罪撤案可能性大吗判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1、实际上,针对公诉类诉讼案件,是否能够撤销案件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检察院手中。
然而,受害者有权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民事诉讼,自诉人均可在宣告判决之前,选择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
2、然而,若因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导致无法撤销案件,那么我们必须坚决与罪恶作斗争,决不妥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
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黑龙江盗窃罪数额较大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盗窃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在针对盗窃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对于盗窃犯罪涉案金额进行区分,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三种情况,具体定义标准如下:
分别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达到一千元人民币至三千元人民币以上者视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达到三万元人民币至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视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2.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对于盗窃犯罪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
对于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对于盗窃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自己所有或占有。
如果行为人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当作自己所有或占有而取回,则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
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
例如,即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认定其有盗窃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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