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2.其次,平等权表达的是一种原则和信念。它否定那种强调有差别的个人,且把社会等级的存在视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依据各个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有差别地分配权利义务,对多数人的自由严加限制而对少数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护的社会现象和制度。
3.与公民的其他权利相比较,平等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所强调的一视同仁对待的原则渗透在个体、群体彼此之间,或公民与他人相联系的各种法律权利的享有中。中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刑法中有关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条款,以及对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等,无一不体现着平等权
4.这种一视同仁的原则和信念。其次,平等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的平等。范围的限定决定了这种平等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
5.绝对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主体享有和实施权利的可能性是绝对的——只要是法所规定的权利,一切符合该权利要件的主体,无论他是否已经具有实现该权利的资源,或是否准备实现这一权利,他都享有这项法定权利且拥有将之变为现实的可能性;二是一般基本权利的享有是绝对的——对于那些在任何时候或任何条件下都不可剥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