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换岗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就不属于变相辞退:
1、调岗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必然需要,必须是符合公司发展的,而且要经过员工的同意;
2、调岗必须不是为了惩罚和侮辱该员工;
3、调岗职位必须与原职位有关联,待遇必须与原待遇相持平或有所上升;
4、调岗必须符合员工的实际情况,人职匹配越高越好,不得随意安排不适合的员工;
5、员工不能胜任现任岗位,用人单位必须进行举证,然后再安排合适岗位;否则不排除变相辞退的可能。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