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竞业禁止,需要约定并实际支付补偿金,否则,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未约定或约定后未支付离职竞业禁止补偿金,企业无权仅依据协议即要求员工履行离职竞业禁止义务。补偿金的发放是按照离职竞业禁止的年限,比如企业要求员工竞业禁止三年,那么这三年企业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支付补偿金。竞业禁止限制了雇员择业的自由,剥夺了其主要的择业优势所在职位,势必导致其就业困难至少是收入减少,因此给与补偿是必须且公平的。但是,竞业禁止中补偿金的标准应该是多少,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多少其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各地的有关规定:
(1)《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2)《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4)就上海来讲,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法院已有判例来看,依据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意见,上海法院的观点是约定的补偿金在原岗位报酬的20%-50%均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