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是这样的,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其特点和规律分配举证责任。
离婚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