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个人基本情况):××,男,×岁,汉族,地址:××县人,身份证号:××,电话:××。
被诉人(企业基本情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请求事项(指要求企业给自己的补偿项目)
1、裁决解除与被诉人的劳动关系;
2.裁决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3.裁决被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4、裁决被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5、裁决被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
6、裁决被诉人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个月)的工资差额共××元(××元/月×个月-已付的××元/月×××个月)及25%经济补偿金××元; 7、裁决被诉人支付加班费差额××元 其他企业应该给自己的补偿项目,事实理由 。
申诉人于××年×月×日进入被诉人处从事冲压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工伤前申诉的前正常出勤月平均应得工资为××元。 入职后基本天天上班,每天工作12小时,被诉人从未依法足额支付过加班费,也从未书面通知拒付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诉人追讨被诉人补足加班费的时效应从××年×月×日申诉人书面通知被诉人迫使解除劳动关系时开始计算,故根据《××省工资支付条例》16条、20条规定,被诉人应按××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加班费给申诉人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即××年×月至××年×月加班费差额共××元及25%经济补偿金××元(详细见加班工资明细表。关于加班费差额得另外计算出来)。 ××年×月×日,发生受伤事故,于××年×月×日认定为工伤;××年×月×日鉴定为×级伤残。 申诉人工伤后在工伤停工留薪期被诉人每月只付了××元工资,共付了×个月×××元/月=××元。根据《××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申诉人工伤前月工资为××元,被诉人明知申诉人的月工资数额的情况下而不依法支付,明显违背法律意愿,理应补足差额及25%经补偿金给申诉人。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申诉人工伤后的全部所得,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但被诉人未依法支付其行为损害了申诉人的报酬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此申诉人特在××年×月×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规定书面通知被诉人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诉人理应按《劳动合同法》第38、46规定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给申诉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申诉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元,被诉人本应按××元/月的工资标准为申诉人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那样申诉人就能在社保部门足额领取工伤待遇,但因被诉人瞒报了申诉人的工资使申诉人不能在社保部门足额领取工伤待遇,所以应由被告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申诉人支付以上各项工伤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被诉人理应从申诉人入职之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望贵委秉公执法,支持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庭
申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