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用于出资创办公司
2、我国《民法典》允许集体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公司法》第27条也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但《公司法》所指的作为出资方式的土地使用权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出资创办公司。如果集体组织要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进行有效的投资。
3、但需注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可以用来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创办企业,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此做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土地流失,如果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他人合资、联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取得股权,此股权不得向集体以外的任何人转让。
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合资合作企业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
第一种,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国家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到国有企业中,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应视为出让性质,这样,国有企业就可以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第二种,国有企业以建筑物、厂房等作价出资,该建筑物、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建设用地同时“被动”地作价出资,但是国有企业应补交或抵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种,如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场地使用费。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应由国有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国有企业和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约定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这样,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就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要缴纳场地使用费,所以对于此种用地是否为划拨,有人存在疑问,认为场地使用费具有土地租金性质,这种看法不无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