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行政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诉;行政单位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⒉行政单位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⒊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⒋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