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未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三)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变道行驶时影响相关车道车辆正常行驶的;
(六)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十)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的;
(十一)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三)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四)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并取得通行证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的;
(十五)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载人,或者手离车把、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六)将拖拉机用于载人或者驾驶拖拉机在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