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什么的回答如下:
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认准签约主体。在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往往会委托中介公司代销楼盘。因此就可能出现个别中介公司采用“一房多售”等方式,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而且当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经常会出现以下“维权不能”的情况:一是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的签约主体不是开发商,而是负责销售的中介公司,且业主持有的购房发票、收据或其它书面材料往往仅加盖了中介公司的公章。当业主发现上当受骗后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往往因为所有的手续、材料没有开发商的公章或业主无法就中介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委托关系进行举证而败诉。
二是在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往往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遇到这种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司法部门往往以“先刑后民”(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案件)为由,将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民事诉讼中止,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或者案情重大一时无法审结,就导致在“先刑后民”的事由下,业主们的权益很长时间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有时几乎看不到希望。
因此,为了避免第一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销售公司,一定要注意合同相对方的签约主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且交易中涉及的其它书面文件、材料也应由开发商出具,而不应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外的其它任何人签约或盖章。
尽可能不漏项。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坐落位置、设计用途、建筑结构、面积等和土地来源情况及年限都应逐项认真填写,并且审读清楚,这些内容不应有漏项,因为这些条款关乎所购房屋的合法性。现实中很多购房者(尤其是那些购买现房的人)对此却并不重视,有时候也许只是潦草地看一眼,以为一切都是明摆着的,不会出错,但如果最终发现对方根本没有销售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却很难证明对方的欺诈,因此还是应该将这些内容明确地写出来,以防后患。
为自己寻找谈判的机会。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很多时候开发商往往会提前将空白行划去,不给购房者谈判的机会,这时候就需要购房者头脑清醒,据理力争,如果不同意合同中印刷文字的约定,可以提出自己的补充约定。否则,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就将被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