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
集团公司的特征如下:
1、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
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
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独立负债,不存在企业集团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了担保);
6、会计制度:
(1)母公司必须制作集团结算报告,必须制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
(2)合并会计报表仅是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集团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
(3)纳税和核算均以集团内各独立法人为单位。
7、管理关系: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
8、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以外的集团成员企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实现统一管理依集团章程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