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可以从经济学和法学的不同角度来定义。从劳动法学的角度来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干预,劳动关系就是纯粹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它的运行完全由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决定。但当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强制干预后,劳动关系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即劳动关系不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还必须服从国家意志,而且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意志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即当事人双方在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受到国家意志的制约,使最终形成的劳动关系既符合国家意志的要求,又满足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当事人的意志只能在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发挥作用。劳动法律关系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任何一方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