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受到损害而遭受严重精神痛苦所获得的金钱赔偿。
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害消费者下列人身权益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是侵害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
二是侵害消费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
三是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如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非法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等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